(案例分析)我国一家企业以DAT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至德国汉诺成,货物在港口卸货后,因为工人罢工无法及时转运火车运输,导致货物晚于合同约定日期30天后才到达汉诺成火车站。德国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变质,经鉴定受损价值3万美元,德国进口商要求我国出口方对这笔损失进行赔偿。 请问,德国进口商的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1)德国进口商的行为是合理的。(2)按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DAT术语下的贸易合同属于到达合同,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货交买方处置,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完成卖方交货义务。交货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负责。(3)本案例中,我国出口商在合同约定交货期的30天后才向德国进口商交货,属于违约行为,且货物受损发生在运输途中,即卖方交货之前,此风险和相关损失应由卖方承担。所以,德国进口商要求我国出口方对这笔损失进行赔偿,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