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青岛M公司向日本进口商X公司出口货物一批,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日本渣打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M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办理了议付。但中国银行向渣打银行收取货款时,X公司破产倒闭了,渣打银行以开证申请人倒闭,无法付款赎单为由,拒绝向中国银行付款。请问,渣打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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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青岛M公司向日本进口商X公司出口货物一批,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日本渣打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M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办理了议付。但中国银行向渣打银行收取货款时,X公司破产倒闭了,渣打银行以开证申请人倒闭,无法付款赎单为由,拒绝向中国银行付款。请问,渣打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渣打银行的做法不合理;依据《UCP600》,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渣打银行应该向中国银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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