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家企业以DES贸易术语出口一批商品至美国,由于海上风暴太大,导致交货日期晚于合同约定日期8天。美国进口商因此向其国内客户支付了3万美元的违约金,美国进口商以此向我国出口商进行索赔。
问美国进口商的行为是否合理?
美国进口商的行为是合理的。
(1)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DES术语下的贸易合同属于到达合同,买卖双方的交货点是目的港的船上,交货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2)在本案例中,我国出口商在合同约定交货期的8天后才向美国进口商交货,属于违约行为,由此导致美国进口商向其国内客户支付的违约金,应由我国出口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