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与日本进行一笔煤炭出口生意,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500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付多交的500公吨煤炭。
请问日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1)日商做法不合理。
(2)合同中已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我方多交500公吨不超出合同中5%的数量机动幅度,且合同中也规定了多出的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所以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是违反合同规定的。
我国某公司与日本进行一笔煤炭出口生意,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500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付多交的500公吨煤炭。
请问日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1)日商做法不合理。
(2)合同中已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我方多交500公吨不超出合同中5%的数量机动幅度,且合同中也规定了多出的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所以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是违反合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