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
请问法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合理。
(1)《通则》规定,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
(3)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4)此时,货物虽越过船舷,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