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销与否。信用证金额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元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美元货款。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通知。
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并简述原因。
(1)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无拒付权利,我方可以继续发货。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中未表明“不可撒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本案例中,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应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在此情况下,国外开证行的撤销通知不发生任何效力,我方可继续发货,而开证行也需要向中国银行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