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企业以DAT贸易术语出口一批商品至巴西,货轮在海上遭遇到大风暴.比预定日期晚了10天才到达目的港,导致交货日期晚于合同约定日期5天,这给巴西进口商造成了2万美元的额外损失,巴西进口商以此向上海出口商进行索赔。问巴西进口商的行为是否合理’
巴西进口商的行为是合理的。按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DAT术语下的贸易合同属于终点地交货合同,卖方在制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交货乏前的所有风险 和费用均由卖方负责。在本案例中.上海出口商在合同约定交货期的5天后才向巴西进口商交货,属于违约行为.由此导致巴西进口商的额外损失.应由我国出口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