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家电子公司C准备向阿根延出口智能电视机一批,于2013年8月1日向阿根廷一家进口商A发盘称:45英寸智能彩色电视机。每台800美元FOB宁波,5日内复到有效。A商于8月8日回电表示接受,C公司当日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并着手备货。8月10日,A商又来电称其8月8日的接受超出C公司发盘有效期,属无效的逾期接受,因此认定合同未生效,要求C公司终止相关行为。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阿根延A商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1)阿根延A商的做法不合理。(2)固为根据《联夸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逾期接受是否有教.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只要发盘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谊项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 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3)本案例中.阿根廷A商6月8日的接受虽属逾期接受,但宁波c公司当日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所以.合同于6月8日阿根延A商的接受通知速达宁波C公司时生效.阿根延A商以逾期接受效为由而不承认合同生效的做法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