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公司于6月1日用电传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接受但价格减5%”,我尚未对此作答复,由于该商品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我方可告英商合同未成立,其6月3日接受是无效的。然后可按上涨市价向英商重新报价,或寻找其他客户以上涨市价达成交易。
(2)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终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项为发盘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成立。
(3)在本案中,6月2日收到的英商电传即是一项还盘,还盘到达我方,我方原发盘即告失效,而英商在6月3日作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作出的,不是有效接受,合同未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