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企业于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周后,大豆价格下跌,法商于8月17日来电称“9日电传系在你方发盘已失效时作出,属于无效接受,故合同不能成立。”
你认为法商的说法合理吗?请分析。
(1)法商的说法不合理。
(2)根据《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时,是有效的。
(3)本案中,我方在收到法商受盘时,立即电话通知便是接受,则该合同已经成立。法商以“9日电传系在你方发盘已失效时作出,属于无效接受,故合同不能成立。”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