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采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国际商会在《2010通则》中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经按照规定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所谓的“充分的通知”,是指装船通知在时间上是“毫不延迟”的,在内容上是“详尽”的,可以满足买方在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办理保险)的需要。虽然《2010通则》没有对卖方未能给予买方该项充分的通知的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如果由于卖方遗漏或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而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在实际业务中,我国出口企业应与国外买方就如何发送装船通知商定具体的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则应根据双方已经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根据订约后、装船前买方提出的具体请求,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卖方安排装运,由买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卖方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卖方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