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数量16000公吨。买方开来信用证,规定6-9月份分批等量装运。6、7月份每月运出4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款。8月份因货未备齐拖延至9月装。卖方凭9月份签发的单据到银行议付,遭到拒付。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银行拒付是有道理的。
因为银行只接受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否则,银行将有权拒付;
UCP600号规定:卖方应严格按照规定交货,只要其中一批货未按规定装运,信用证自该批货开始,即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6、7、8、9月份等量装运,即每月装4000公吨,而卖方却从8月份开始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造成了提交单据不合格,而且信用证从8月份开始已经失效,所以议付银行完全有理由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