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受益人按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开证行审查后认为所提交单据完全符合要求,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包装有破损情况,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问:该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UCP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承担付款责任。即使收到货物后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也只能由开证人根据合同向有关方面索赔。结合本案例,开证行对合格单据履行付款义务是理所当然的,开证行没有向受益人追加货款的义务,也不承担进口商任何损失,进口商只能根据合同向有关方面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