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份,A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招收了4名财会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和2名其他企业的会计人员作为财务部的会计人员,其中1名大学毕业生任会计主管。但2014年企业年检时发现:(1)4名大学毕业生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有关部门认为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法律效力。(2)2013年公司成立之初,业务量较少,账簿记录的内容较少,因此公司的总分类账没有更换,2014年沿用2013年的账簿。你认为该公司在哪些方面违反了我国的会计法规?
该公司在以下方面违反了我国的会计法规:(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该公司的一些会计人员并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该公司任命的是一位大学毕业生,不可能具备这样的资格和条件;(3)总分类账每年必须更换。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大部分的明细分类账应当每年更换一次。只有个别的明细分类账由于原材料品种、数量和往来相关的单位较多,更换新账工作量很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更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