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品销售退回的处理规定。
商品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这时处理比较简单,只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企业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具体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12月31日前发生的退回,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2)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发生的退回,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不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产生的销售退回)。(3)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退回,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销售退回时,对已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