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07年6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07年6月27日支付货款。2008年7月2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因素。要求:作出甲公司收款时及乙公司退货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1.在2007年12月27日收到货款时,按销售总价50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50000×2%),实际收款57500元(58500—1000)。 借: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585002.2008年5月2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26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