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及处理方法?
按照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等科目。如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方法和公式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