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辞退福利的确认条件及账务处理。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产生的预计负债,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因被辞退职工不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辞退福利应当计人当期费用而不作为资产成本,并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1)企业已制定出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的确认条件。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支付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