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惩罚法的操作内容。
惩罚一般可分为社会性惩罚和生理性惩罚。 (1)社会性惩罚。 也称心理惩罚,主要是通过剥夺儿童的某些社会性愿望,从而达到促其“自省”和明辨是非的目的。具体有以下两种做法: ①自然后果的惩罚:即不是人为的惩罚,而是通过事物自身的后果让儿童受到相应的处罚,使儿童从中体验到自身错误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②剥夺性惩罚:又可分为权利剥夺性、情感剥夺性、物质剥夺性和孤立性惩罚。 (2)生理性惩罚。 实际上就是体罚,即通过对儿童身体的野蛮、粗暴管制,试图使儿童思想行为发生转变的一种不正确的教育法。这种强烈刺激儿童身体的方法是被《未成年人保护 法》所严令禁止的,是根本不允许在幼儿园以及各级教育机构使用的。但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会采用各种变相的体罚形式,如关小黑屋、门外罚站、不 许吃饭等,这在幼儿园也是应该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