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2006年9月10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A材料(A材料为应税消费品,非金银手饰)一批,发出原料的实际成本560000元,加工合同规定的加工费70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10%,该公司的增值税税率17%。A材料加工收回后,直接外销25%,其余部分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要求:
(1)计算上述业务应支付的增值税、消费税。
(2)计算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和应计入委托加工A材料成本的消费税。
(1)应支付的增值税=70000×17%=11900(元)
应支付的消费税=700000×10%=70000(元)(其中,700000=(560000+70000)/(1-10%))
(2)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0×(1-25%)=52500(元)
应计入委托加工A材料成本的消费税=70000×25%=17500(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准备直接出售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要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核算;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时,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