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10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售价总额为2万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甲公司规定了现金折扣条件“2/10、1/20、N/30”。甲公司于5月9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销货款。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时和收到价款时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销售商品时,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商业折扣=20000×10%=2000(元) 商业折扣后的交易金额为:20000-2000=18000(元) 销售商品引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17%=3060(元) 销售发生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21060 贷:主营业务收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 销售当日是5月1日,收款日是5月9日,乙公司在10天之内付款,可享受2%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额=21060×2%=421.2(元) 乙公司支付款项为:21060-421.2=20638.8(元) 收到款项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0638.8 财务费用421.2 贷:应收账款21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