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政单位有一片空地,单位领导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协商签署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高级住宅小区,将来收益各得50%。市民贾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一次付款18万元,工程完工半年后付剩余的10万元。贾某拿到钥匙后,持有关证件去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被房地产管理局告知,此住宅小区属于行政单位的住宅小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无效,不能办理住房权属登记。贾某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购房损失。请问如何处理此案?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开发经营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与行政单位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但不能以单独名义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故而是一种欺骗购房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以独立名义开发此高级小区,必须与行政单位协商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本着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批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让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且受让方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非法行为,应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