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市政工程需要,建设单位需建设800m2的临时工程,经批准,允许临时工程使用期限为两年。建成后经实测临时建筑面积为900m2,市政施工提前一年完成,因临时工程未到期,建设单位将其租赁为商场,租期两年,该商场开业不久被查处并确定为违法,被告知限期拆除并罚款。建设单位以租赁未到期为由,逾期未拆,也未缴纳罚款。 【问题】 1.建设单位哪些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 2.应由哪个部门进行违法查处? 3.建设单位逾期未拆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4.应该如何处理?
1.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点: (1)规划部门批准临建面积为800m2,实际建筑面积900m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2)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的用途为商场,变更用地性质,属于违章性质的违法建设; (3)允许临时工程使用期限为两年,在一年后转租期两年,超过批准的两年拆除期限,属于逾期性质的违法建设行为。 2.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违法查处。 3.不充分。根据《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①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②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属于逾期性质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拆除。 4.依据《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应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