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计划建一厂房,于2010年2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证》,并于4月开工建设,7月底竣工验收,并于8月初请规划局进行验收。8月初收到规划局寄来的《行政罚款决定书》。后建设单位不服,9月初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规划局不予处理。 【问题】 双方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什么问题,并说明原因。规划局能否撤销或者收回《行政罚款决定书》。
(1)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2)规划局验收程序不合法,因为在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中不能内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在验收申请不能通过的情况下执行了验收程序不合法。 (3)规划局在验收的同时送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在做出决定前,将处罚理由、依据、违法事实、拟作何种处罚等情况告知违法者,并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4)建设单位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不对,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或者规划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根据《行政处罚法》,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能够责令行政机关改正。因此,本题中,由于规划局验收程序不合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建设单位补办各项手续后,重新确定对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