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行政单位为解决职工住宅,擅自在本单位行政用地范围(不临街)建设2栋多层住宅。在主体工程要封顶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在建住宅工程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问题】 试问:该单位是否违反了相关法规?请指出所存在的具体法规问题,并指出在什么条件下该住宅才可免于拆除。
(1)违反了《城乡规划法》。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免于拆除的条件:首先,未违反控规,或者按照建设情况控规有修改的必要性,并且修改的控规通过审批。其次,行政单位重新补办相关手续,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行政部门直接没收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