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由于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所以全国性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此观点是片面的。
(1)在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2)全国性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行政区域、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对于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还是应该实施的。
(3)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指基本法附件三上所指的全国性法律,主要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P13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