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美国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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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美国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三权分立是美国的立国原则,其基本精义是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以达到相互平衡。在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中,司法权是最弱的一个,司法权即使偶尔出现压制个人的情况,也不至于有能力侵害人民普遍的自由和利益。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部门不仅掌握财政权,且制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什么主动的行动。故可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而司法权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权力的侵犯、威胁与影响。为了使其能与强大的立法、行政权相抗衡,保持司法独立和维护三权之间的平衡,司法机关必须掌握违宪审查权才能实现“以野心时抗野心”的目标。P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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