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普通法院审查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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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普通法院审查制的特点。

答:(1)事后审查,即法院就已经生效的法律,在其实施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提出疑问而进行的审查。
(2)附带性审查,即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有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3)间接审查,即司法审查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对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如果法律明显违宪,只要法院的审判不涉及该部法律,法院是无权纠正的,违宪的法律便任其存在。
(4)提起审查请求的主体极其广泛,任何公民,只要其权利和自由遭到国家行为的侵害,就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就相关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P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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