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之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盼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关于宪法与条约的关系,存在着宪法优位说和条约优位说两种截然对立的学说。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条约的效力低于宪法,将条约纳入违宪审查的范围。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对宪法与条约的法律效力的高低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违宪审查机关在进行违宪审查时也以条约具有“高度政治性”,属于“国家行为”,而回避对条约是否符合宪法作出判断。违宪审查机关的这种态度,实际上既是对本国政府签订国际条约及国会批准国际条约的行为表示尊重,也是对其他国家表示本国履行国际条约的诚意。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但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从宪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已经缔结的国际条约是愿意诚实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