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生而平等,因此每个国民都享有制宪权,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此观点过于武断。虽然制宪权的主体为国民,但是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而是由作为制宪主体的国民通过特定的机关来进行宪法的制定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制宪机关。因此,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与制宪权的行使主体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国民,而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制宪机关可以是由一部分国民组成,也可以是由国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等,形式不一。为了使国民有效地行使制宪权,各国均须通过各种形式建立制宪机关并赋予其制宪权。有的直接以人民的名义组织制宪机关,如通过制宪会议、宪法大会等来制定宪法,有的根据获得独立的过渡性法律文件等组织制宪机关来制定宪法,有的是根据社会转型的需要来成立制宪机关,等等。制宪机关根据民意来行使制宪权,具有制定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