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对1982年《宪法》进行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9条宪法修正案(第3条至第11条),主要内容是:(1)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2)将宪法第15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并相应地将宪法第16条关于“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将宪法第17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3)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4)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5)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6)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