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请问:(1)本条规定的含义是什么?(2)本条规定与宪法第1条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和第2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的规定之间有什么关系?
(1)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较为独立的行政管理权和较为独立的对外事务权。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2)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虽然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的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但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区一样都属于地方行政区域,都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并没有改变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