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宪法意义的人权具有的特征。
答:宪法意义的人权是人作为人的最起码和最基本的权利,它一般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是与宪法权利、基本权利、基本人权等同的概念,宪法意义的人权有如下特征:
(1)人权的固有性。所谓人权的固有性是指人权是天赋的当然具有的权利,它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是先定的,而不是宪法或者某人的恩赐,宪法只是把人性所固有的权利确认下来罢了。
(2)人权的不可侵犯性或曰防御性、对抗性。人权主要是对抗、防御国家公权力侵犯而存在的。
(3)普遍性。宪法上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的应然维度而言的,人之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普遍一致的,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不分国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等差异,只要是人都一体享有,即人权的享有主体具有普遍性,同时人权的内容也有普遍性。
(4)人权主体的个人性。个人是人权的主体,其意义在于防御国家权力的滥用,对抗不正当的国家权力。
(5)法律性。宪法规定的人权具有法律性,人权的保障是受到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保障的,法律保障的程序性、强制性等都要得以体现,人权的法律性也是违宪审查的一个理论基础之一。
(6)相对确定性。宪法上的人权种类相对恒定,具有确定性。人权的确定性基于人权的普遍性,因为人权有普遍性的特点,因此,人类在实践过程中可以把已经为人类认识的人权写进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这些人权具有一定的普世性和相对确定性。
(7)人权的至上性。即人权相对于其他法律权利而言具有优先性和高位阶性,任何法律都不可以侵犯和违反人权。P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