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对于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宪法原则:(1)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表明了对个人权利保障的层次和级别非常高,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不能随意以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政策而剥夺或限制个人基本权利,法律保留原则是以法治国区别于以人治国的重要标志。法律保留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留,也就是在宪法中概括性地规定法律可以对所有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例如前述的《德国基本法》第19条的规定。另一种是个别保留,也就是在个别的基本权利条款中规定本项基本权利可以由法律进行限制,例如前述的我国《宪法》第37条和第39条的规定。(2)正当程序原则。法律的正当程序,通常又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在美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必须严格按照正当程序而为,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和规定的限制或者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3)比例原则。这一原则逐渐转化为公法的共通原则,也就是所有的公权力运作都必须作出手段和目的的相互协调。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具体内容:①适当性原则。②必要性原则。③狭义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