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北京市西城区人大换届选举时,北京民族饭店员工王春立等16人(均年满18周岁),在民族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民族饭店以他们不是本地户口且没有暂住证为由未发给他们选民证,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因而他们没能参加选举投票。为此,王春立等16名员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请问:民族饭店是否侵害王春立等16名员工的选举权?为什么?
民族饭店是侵害了王春立等16名员工的选举权,因为,按照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在选民资格上没有任何限制,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而王春立等16人都已年满18周岁,只要其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们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以其在城市中没有户口或者没有暂住证等为由而剥夺其选举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