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下列宪法规范的含义:宪法第33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1、公民权利和人权的区别(4分) 人权应当从三种形态上去把握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定权利。公民权利仅是人权的法定形态的一部分。人权是公民权利产生的源泉,是其合理性的基础,公民权利来源于人权,公民权利就是规定在宪法中的人权,人权中法定形态的一部分。 2、新条款与原来的公民权利的宪法规范体系的关系(5分) (1)原来的公民权利的宪法规范体系修改前的宪法第33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概括性规定,第34条-第50条是具体规定,第33条-第50条形成了一个关于公民公民权利的兼具概括性规定和具体规定的混合式的体系。 (2)第一、人权保障条款概括、提升和统摄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突出了人权原则,申明该章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和原则,强调保障公民权利的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宪法第二章的逻辑关系更为清晰。 第二、宪法的高级法的特征要求宪法要保持其稳定性,但宪法的稳定性不能称为宪法保障的枷锁,它要求一种包容性,即不仅写入宪法和法律的人权要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未写入宪法的人权也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为人权的保障提供宽阔的发挥领域。此时,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包容性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 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所引起的国家义务分析(4分) (1)国家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 (2)“尊重”指的是“不侵犯” (3)“保障”指的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其实现”。 (4)该规范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要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