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制定地方性法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权力。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此观点是错误的。(1)制定地方性法规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也是为了发挥地方积极性,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