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专门委员会与调查委员会的差异。
(1)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大提出调查报告。人大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P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