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其职责之一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结合以上材料,请回答:
(1)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如认为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该如何处理?能否作出撤销决定?
(1)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不能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我国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只是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机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修改;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撒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