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的异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的区别在于: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监督体制与领导体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人事任免:上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下级人民法院院长没有提名权,而上级人民检察院院长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院长有提名权。二、业务领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人民法院只能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能直接干涉;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三、财政来源。检察院财政独立于地方,而法院财政来自地方。下级人民检察院既要对产生它的本级人大负责,又要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因此是双重领导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在法律表述中,XXX对其负责,是不是就表示XXX受其领导,而不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