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试述我国《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
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我国《公司法》仍保留了资本确定原则的相应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虽采用资本认缴登记制,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仍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发行完毕;(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发行全部股份并予以实际缴纳款;(3)股东对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必须承担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主要体现为:(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2)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不得高估;(3)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4)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发行的股票,也不得接受用本公司股票进行的质押;(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10%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6)公司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