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杨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赵某将其一套私房租给杨某居住。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2)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未告知出租人擅自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杨某和出租人赵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1)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由于出租人赵某没有履行维修义务,致使房屋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承租人杨某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出租人赵某可以要求承租人杨某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