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共同投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拟定:甲出资3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作价30万元;丙以专利出资,作价30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10万元。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是否合法?
甲、乙、丙、丁出资均合法。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甲以30万元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30%,故合法。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共同投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拟定:甲出资3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作价30万元;丙以专利出资,作价30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10万元。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是否合法?
甲、乙、丙、丁出资均合法。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甲以30万元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30%,故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