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家企业于2014年8月末拟共同出资组建甲有限责任公司时,三方约定A以厂房、设备出资;B以其商标权出资,但不办理商标权过户登记;c以现金出资;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从A、B、c三方选举出来。后经依法调整该约定甲公司于2014年10月正式成立。2016年5月c股东将其持有的25%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但该转让未经A、B两位股东同意。问题:(1)甲公司成立前A、B、c三方的约定有无不合法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2)C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1)有不合法之处。B股东以商标权出资但不办理商标权过户登记,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必须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自有资本,即注册资本。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C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C股东将其持有的25%的股权转让时,未征得A、B两股东的同意,因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