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绝支付员工加班费。员工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7日内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某公司依法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该争议的解决方式是什么?(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误?为什么?
(1)该争议的性质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立时,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仍不成立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该争议的解决方式即为劳动仲裁。(2)有错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而在本案中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7日内才作出决定,故错误。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而本案却在3个月后作出裁决,故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