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垄断协议的概念、类型及其豁免。
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类型包括:①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具体包括: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这是最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第五,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拒绝交易。包括设置第三人进人市场障碍协议和排挤竞争第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②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以下垄断协议予以豁免:①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 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 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 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第①项至第⑤项情形予以豁免的,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所达 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