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及其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对于出资形式,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外,与公司企业不同,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2)舍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合伙企业的财,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应受合伙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共同管理.合伙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以其财产共有份额出质的,应当经其他台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财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p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