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对于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合同中约定,受让人不得对原专利进行改进、提高等内容的,该约定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条款,该条款无效,对受让人无约束力。受让人在原专利基础上,提炼的新的技术成果,除有约定以外,原专利权人不享有任何权利。(2)对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受让人事后未取得专利权,要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退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的,应区别对待:①因转让的专利申请权依法不能获得专利,或因有他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上记载在先,导致受让人不能进行专利申请权登记的,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的,应予支持;②受让人在专利申请权登记之后,因自身原因,如未缴纳相关费用或未提供相关材料,而被视为撤销专利申请的,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的,不予支持;③受让人进行专利申请权登记后,因国际优先权规则而未授予专利的,受让人可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3)对于技术秘密成果转让合同,受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密的义务,受让人违反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4)对于使用许可合同,如属独占许可,第三人侵害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成果,独占许可人可不经原权利人同意,直接要求第三人停止侵害。如属其他许可,第三人侵害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成果,其行使上述权利应经原权利人同意,因为此种情况下,许可使用人仅享有合同债权,故其不得对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