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座椅产品注册了“飞奔”商标,乙公司在甲注册前已经在其生产的座椅上使用“飞奔”商标,一直在A市销售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座椅上使用“飞奔”商标。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权在其原生产、销售范围内,继续使用“飞奔”商标?为什么?(2)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丙公司可能承担哪些责任?(3)如果丁公司不知道丙公司无权使用该商标,以合理价格从丙公司处购买大量“飞奔”座椅并出售,丁公司是否可以继续销售“飞奔”座椅?
(1)乙公司不可以继续使用。因为乙公司虽然先使用“飞奔”商标但并未注册。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不能禁止他人就同样的商标提起注册申请。(2)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丙公司应该承担:①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②行政责任,包括处以罚款,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等;③刑事责任。(3)丁公司不可以继续销售座椅。因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但丁公司如果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的丙公司的该批座椅的话,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害,即不再继续销售该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