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确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法律规定由以下主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生产者与销售者。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2)展销会举办者与柜台出租者。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3)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4)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使用人。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6)虚假广告的经营者与发布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7)虚假广告产品的代言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